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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垦禁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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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



为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全旗广大农牧民的森林草原生态保护意识,保护好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巩固林草生态保护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全旗范围内破坏林地、草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全面落实林长制,各地各部门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及时推送破坏林草资源违法信息,由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于党员干部放任、教唆、包庇、参与违法破坏林地、草地资源的,及时移送旗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三、林地全面禁止“林粮”间作。在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只允许利用商品林成林地适度开展林间种植。禁止利用公益林、天然林、林地保护等级为 I级的林地、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开展林间种植。发展林间种植原则上只允许开展“林药”“林草”“林菌”“林菜”“林间育树苗”等复合经营模式。严禁种植易造成水土流失、风蚀沙化,影响树木通风采光,需深翻深耕、破坏林木根茎的作物及有损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害物种。四、采伐迹地在采伐后第一个造林季节必须完成更新造林。新造林(含采伐迹地)未成林阶段,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开垦耕种、以耕代抚。原林粮间作地块林木,要保持树木生长现状。不得随意砍伐非林地上的树木,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采伐更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五、要严格执行全年禁牧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牧。各苏木乡镇加大巡查管护力度,对违规放牧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各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和嘎查村要加强禁垦禁牧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宣传标语和“村村响”广播等媒介,积极向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宣传禁垦禁牧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浓厚氛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林粮”间作行为必须立即纠正,违规违法放牧、偷牧和非法开垦林地草原行为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全旗禁垦禁牧工作,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禁垦禁牧规定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旗公安局:0475-4915011库伦镇:0475-4910024扣河子镇:0475-4897500六家子镇:0475-4738081白音花镇:0475-4860002额勒顺镇:0475-4776079茫汗苏木:0475-4790002先进苏木:0475-4845103水泉乡:0475-2323101库伦旗人民政府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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