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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库伦旗城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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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3 09: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兴安盟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提升库伦旗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内容及措施(一)严禁在无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车辆。路边严禁停放车辆(有停车泊位的除外),车辆要停放在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齐头、顺向、归位”的要求,有序停放。(二)严禁占用盲道、人行横道、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或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以外区域随意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秩序。(三)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等;擅自占用门前公共资源,设置、圈占停车泊位的,要立即自行拆除相关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四)在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和其他公共区域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请自觉挪走车辆、腾让车位。对未及时挪移的车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将对拒不驶离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进行拖离,并通过曝光台、微信公众号、快手等媒体予以通报曝光。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三、处罚方式(一)发现车辆违规停放行为,十分钟内能够积极配合迅速驶离的,由辖区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二)超过十分钟未驶离的、拒绝立即驶离的、在严禁临时停车地点停车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三)如拒绝配合驶离的,由辖区管理执法部门对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现场拍照取证,委托拖车公司强制拖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相应罚款。四、处罚执行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实行常态化长期整治。五、注意事项(一)文明交通,从我做起。请广大出行者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规范整洁、畅通有序的城区环境。(二)整治期间,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库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10月29日



本期编辑 | 曲芊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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