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安代网--记录库伦的点点滴滴

搜索
查看: 8326|回复: 0

借钱不还库伦金某被拘留...........

[复制链接]

3827

主题

48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7247

活跃会员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突出贡献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QQ
发表于 2018-6-23 23: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案例回顾:库伦镇哈图嘎查的金某因欠乌某借款1万元,被乌某诉至法院。但判决书生效后,金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乌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实施人员第一次到金某家为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清单等法律文书,但金某夫妇均不在家,只有其未成年女儿在家,无法完成送达事宜。第二次来到金某家时,金某仍不在家,其妻对执行实施人员有严重的对抗情绪,并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执行实施人员第三次来到金某家,了解其还款意向时,金某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义务,其妻也对执行人员出言不逊、态度蛮横。执行实施人员当即与院领导汇报,决定对金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金某妻子见其“强硬措施”失效,转为“凄风楚雨”式哭诉,当执行实施人员将金某带走时,其妻又撒泼耍赖,抱住协助执行法警的腿不让法警带走金某,严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经汇报,执行人员将金某夫妇一并带到法院,对金某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拘留15天,对金某妻子以“妨碍执行公务”罚款2000元。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后,金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88ebe7680ea5e1d7d4372689c6ee36a3.jpg
          法律术语解释:1.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妨碍执行公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安代网 ( 蒙ICP备13001995号-1蒙公网安备 15052402000112号  

GMT+8, 2024-4-19 07:05 , Processed in 0.278820 second(s), 4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 Style Desig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