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5-9-28 07:06:29

通报!!!库伦镇违法放牧典型案例(第十六期)

为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库伦镇始终严抓严管辖区违规放牧行为。近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规定,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案例一



2025年8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金某在哈尔稿嘎查进行违法偷牧。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了禁牧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金某作出行政处罚。


2案例二



2025年8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唐某某在奈林稿嘎查进行违法偷牧。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了禁牧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唐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3案例三



2025年8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德某某在北元宝山嘎查进行违法偷牧。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了禁牧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德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4案例四



2025年8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仓某在下石碑嘎查进行违法偷牧。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了禁牧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仓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禁牧提醒




禁牧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垦禁牧工作的公告》我旗实行全年禁牧,希望广大居民能够严格遵守禁牧规定,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今后,库伦镇将继续加强禁牧巡查力度,对各类违规放牧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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