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5-3-31 11:00:50

库伦旗关于切实加强“四轮电动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四轮电动车”性质的批复〉的通知》规定,“四轮电动车”以及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所以,从即日起,凡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四轮电动车”、“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或从事载客营运。
二、对无牌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车”、“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一经查获,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罚。
三、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库伦旗公安交警大队将会同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四轮电动车”、“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问题,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非法产品或倒卖“观光车”合格证,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库伦交警大队: 1、电动汽车上牌与普通机动车不同,是小黄牌。2、需要取得C3以上机动车驾驶资格。3、这种车如果取得了合法营运手续,将会按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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