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5-1-25 19:57:09

库伦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库伦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按照通政发(2014)141、142、14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依照不同年龄段,按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退休费)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账户整体计入比例为:45岁以下的,按2.8%计入;46岁以上的,按3.2%计入;退休人员按3.6%计入。而200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关闭破产企业人员,享受退休职工住院待遇标准,但不设个人账户。    (二)医疗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首次参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如发生中断缴费,自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月以内的,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设立6个月的医疗等待期,中断期间不享受医疗待遇,等待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医疗待遇,原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统筹区外治疗10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依上述标准减半。“文革”基本残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10%。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4、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比例支付。“文革”基本残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同类人员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部分付费的诊疗项目和使用《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上规定比例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超出转外医疗期限和转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及因私在异地急症住院的,先由个人负担10%,余下部分再按上述规定支付。(三)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通辽市境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可以住院治疗,不办转院手续。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报旗医保局备案,可转往北京、上海、天津、长春、沈阳、呼和浩特、哈尔滨、阜新八个城市的一所当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期间15 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转往外地医院进行治疗的复诊人员,从首次办理转院手续算起,有效期为12个月。在治疗结束后60日内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医保局结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1、库伦旗境内城镇户籍人口、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并未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灵活就业人员按通辽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12个月后,本人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视同职工。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具有库伦旗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等事宜。1、个人缴费标准。2015年成人每人每年1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2016年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70元。2、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至2倍以下的家庭,下同)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财政给予增加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和旗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5元),个人缴费2015年达到120元,2016年达到140元。3、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参保,财政给予增加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元,市财政补助3元,旗县市区财政补助2元),个人缴费2015年达到40元,2016年达到60元。4、关于2015年居民缴费事宜,2015年有效期到期的续保人员按月补齐本年度医保费,以后,按自然年度缴费。对断保者按新参保对待。5、2016年续保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征缴,至12月31结束。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首次参保,在校学生、未成年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的下个月起,成年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新出生婴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在其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未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参保当月及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3、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以后再次缴费视同首次参保。(三)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1、城镇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统筹区外治疗1000元。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2、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12个月后,本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待遇,其中自然分娩医疗费用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剖宫产限额补贴标准为1200元。 3、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部分付费的诊疗项目和使用《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上规定比例支付。   三、职工生育保险 1、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从缴费下月起,单位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2、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领生育医疗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生育津贴:(1)本人所在单位参加库伦旗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内生育;(3)在通辽市定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通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的费用计入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支付。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和意外损伤保险待遇,待上级出台政策后实施。联系电话:0475-477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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